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以及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建立城镇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下同)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德州市中心城区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施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不征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不征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1.分档水量。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第二档水量为不超过行业取水定额(计划)水量2倍;第三档水量为超第二档水量部分。
2.加价标准。(1)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2倍。
(2)“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5倍;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2.5倍。
三、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和计费周期,由城镇公共供水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核定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和确定计费周期。
四、加价收入的用途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支出;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